国家煤炭检测中心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为专项行动提供技术服务和保障。
(三)动员社会和群众力量参与。要鼓励国有大型煤炭生产、配送企业、大型煤炭用户积极参与和配合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与国有大中型煤炭生产企业、工业用户等联手打假的工作机制。
进一步落实则。政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活动,为专项行动提供线索。
(四)区别情况,依法处理。在专项行动中,要贯彻“打击、疏导、帮扶、规范”的方针,实施分类监管。对产品质量优良、市场信誉好的企业要落实扶优政策;对合法经营,但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要加大检查频次,为其提供质量管理、计量、标准化等技术基础服务;对生产规模小、技术装备和从业人员素质差的企业,要根据情况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等处理;对多次发生故意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涉及货值巨大的案件,要请公安部门介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
(五)努力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炭产品质量保障的新机制。要认真贯彻
产品质量法,落实煤炭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煤炭生产和经营企业产品质量检验设施和质量管理体系;引导供需双方在煤炭交易过程中严格履行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供需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质量规格和质量违约责任;贯彻以质论价原则,认真做到质优价高、质差价低;依法加强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监管,违约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要建立完善产品质量仲裁机构,建立第三方公正检验制度,依法处理质量商务纠纷。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大力开展诚信经营活动,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竞争力。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符合各种工业锅炉安全运行的最低煤炭质量要求地方强制性标准。
(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层面地进行宣传。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企业,大案要案要跟踪报道;及时公布煤炭产品质量抽查和监测信息,正确引导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