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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在煤炭产品中掺杂
掺假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函[2005]753号 2005年9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运行、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近年水,煤炭需求大幅增长,但有些地却出现了煤炭产品质量下滑的问题。从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看,2005年动力用煤合格率比2004年下降了16.3%,比2003年下降了23.6%。造成煤炭质量下滑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小煤矿忽视煤炭质量管理,缺乏基本的质量保障措施。2005年小煤矿产品抽查合格率仅有35.5%。二是一些不法煤炭生产、经营、运输商户,在煤炭中大量掺入煤矸石、煤泥、粉煤灰、石头、泥土,甚至建筑垃圾,以次充好、分层转运。煤炭产品质量的下滑,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给经济运行秩序带来了不利影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依法打击掺杂掺假等不法行为的指示精神,保障煤炭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煤炭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
  (二)重点检查的场所:可能发生大量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的煤炭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的储煤场,工业企业和城市煤炭用户的储煤场、装车点等场所。
  (三)重点检查的企业: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曾因质量、计量违法行为被查处过的企业;各类小煤矿和煤炭经营户。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行动方案。这次专项行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在地方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煤炭生产或消费大省的质检、经济运行、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在有关煤炭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参与下,针对辖区内煤炭掺杂掺假等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报告当地政府。
  (二)突出重点,实施联合检查。备地质检、经济运行、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对可能发生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的煤炭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的储运场所,要组织实施联合检查。重点检查其质量、计量检测设施的合格情况以及有关质量、计量检验、检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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