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探索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促进地方国有重点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试点工作的目标:经过1年半的试点,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基本建立起以防范法律风险为主要内容的出资人法律监督机制;有关试点省(市)国有重点企业基本建立起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相协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基本健全;其中有关试点省(市)具备条件的大型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三、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摸清企业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试点是一项探索性、开创性很强的工作,,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负责同志和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的调研,深入了解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状况,特别是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为试点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明确试点工作的重点。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应根据所监管企业的情况,在试点工作中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从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角度,适应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需要,促进本地区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同时选择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地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工作重点,加强试点的针对性。
(三)落实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开展试点工作,要与建立和完善企业业绩考核制度,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选聘制度等结合起来。要使企业法律监督和财务审计监督形成合力,使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按照法律专业领导岗位的要求,加强上岗培训,切实提高业务水平。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总法律顾问的条件、人选的产生等,按照《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开展试点工作,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工作。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要加强与本省(市)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重视和支持,努力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国资委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委内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构及其他机构的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试点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