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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
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资法规[2004]1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适应我国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健全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国有重点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经与有关省(市)国资委协商,决定在湖南、上海、辽宁、河北、江西、湖北等六个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请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按照《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试点省(市)国资委共同成立试点工作联系会议及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指导这次试点工作。其他省级国资委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时,可及时与试点工作联系会议及办事机构联系和沟通,以共同促进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
  附件:《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方案》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在湖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方案


  为适应我国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大力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促进国有重点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步伐,为全面推进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积累经验,现就在湖南、上海、辽宁、河北、江西和湖北等六省(市)开展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内的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因此,进一步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依法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争取用3年时间,在所有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其中53户中央大型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目标,选择部分省(市)开展试点工作,加快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步伐,有利于实现中央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在法制建设方面的上下联动,加快探索,总结经验,整体推进。建立健全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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