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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做好2005年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要进一步巩固、规范、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扩大已经取得的成果,发挥带头示范作用。要继续坚持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职工关注的热点以及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反腐倡廉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如实加以公开,不断深化厂务公开的内容,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不断向企业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延伸。要按照两办《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工作程序制度、组织领导和岗位责任制度、工作检查和监督制约制度,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注意借鉴国际上现代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促进企业不断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和反腐倡廉制度,努力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要求融入到企业的体制机制制度之中,使之成为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三、切实加强改制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处于攻坚阶段,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改制过程中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企业改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阳光操作”,坚持规范运作。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改制政策、改制方案、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债权债务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都要及时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防止违规操作、国有资产流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现象的发生。要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综合考虑职工在改革中的承受能力,妥善处理企业改革中的利益关系,合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企业改制以后,要切实抓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衔接、巩固和完善。改制成为国有、集体及其控股的公司制企业,要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坚持并不断完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制度。跨省(区、市)、跨地区的国有大公司大企业集团,也应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和方式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其他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办法实行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四、努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要努力探索适合非公有制企业性质、组织形式、管理模式的具体办法,逐步形成适合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要切实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对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情况的知情权,对有关职工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协商共决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职代会是我国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对非公有制企业同样适用。要结合企业实际,积极探索适合非公有制企业性质和特点的职代会运行的具体办法。小型非公有制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可以通过建立联合职代会或区域(行业)职代会制度,协商解决带有共性的问题,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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