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2日)废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纪发[200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监察厅(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现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监察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04年12月12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