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按要求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包括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其他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情况。
(五)委机关审计办在实施审计前,应听取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意见,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应及时向委机关审计办通报有关情况。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采取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有违规、违纪问题,应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监察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向委机关审计办提交审计报告,提交之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并签字。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2.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各项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和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3.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4.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5.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6.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7.审计反映的其他情况。
(六)委机关审计办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委党委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同时抄送人事局、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局。
第十条 人事局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拖延、拒绝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如有违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受法律保护。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如有违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