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财务收支及其变动状况;
(二)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五)重大投资、开支的决策程序;
(六)投资及收益分配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八)债权债务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审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工作目标或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领导干部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以此监督领导干部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任期内经营、管理的业绩,促进其勤政、廉政,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人事局、监察局、管理局(国资委机关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委机关审计办”)建立“国资委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委机关审计办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委直属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事局、监察局、管理局负责对委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执行本规定及利用委机关审计办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委党委的意见,由人事局向委机关审计办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并由委机关审计办组织实施。
第九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本规定第三条,每年年底人事局将下年度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建议名单送委机关审计办,委机关审计办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特殊情况及临时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人事局通知委机关审计办。
(二)委机关审计办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人事局的通知,组织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
(三)委机关审计办在实施审计时,应提前三天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四)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按照委机关审计办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材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检查报告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