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资委直属
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资厅发人事[2004]55号 2004年12月14日)
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资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资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工作业绩和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号),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委直属单位(包括各离退休干部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应负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