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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规范工资性收入来源渠道。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企业,应将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计提的有关工资性支出,经国资委核定批准后可一次性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企业以后年度不再单独计提。企业职工的所有增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不得多头提取或重复计提工资性收入。
  五、各中央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范分配行为,加强对工资总额的控制。2004年度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企业,要在2005年度挂钩方案中提出整改措施。对2005年实提工资总额超过应提工资总额的企业,其超提部分同时调整应付工资账户余额和相关经济效益指标,并按照国资委有关财务决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处理。对实提工资总额低于应提工资总额的,以后年度不再补提。对企业违反有关政策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人工成本各项费用的,除在下一年从工资总额及相关费用中扣除外,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金。
  六、进一步规范2005年度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编制、申报和清算工作
  (一)认真编制工效挂钩方案。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根据本企业2004年度工效挂钩清算情况和本通知要求编制挂钩方案。新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的规定,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挂钩方案。为提高审核效率,企业除按规定上报文件及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财务资料:国资委2004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企业基本情况表(企财07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企财02表),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附表、附注涉及人工成本的事项,与实物量指标挂钩企业的相关实物量指标完成情况报表及文字说明。
  2.劳资资料:2004年国家统计局I301表、企业从业人员增减变动表(在京企业提供北京市统计局I104表)、新扩建项目正式投产的批复,新挂钩企业及成建制划入、划出企业的有关批复、工资划转关系。集团本部及重要子企业在岗人员平均工资和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财务决算报表范围内非总挂总提的企业,要以2004年财务决算的相关数据为依据,按挂钩企业和非挂钩企业分类,以表格形式提供每户挂钩企业(至3级子企业)名单、平均职工人数、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及业务量指标。非挂钩企业应提供工资总额的调控办法和企业名单、平均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数据。
  (二)及时申报工效挂钩方案。为保证中央企业2005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工效挂钩方案应于2005年1月5日以前报国资委审核。对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工效挂钩方案的企业,将根据企业2004年度财务决算及工效挂钩清算数等确定工效挂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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