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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1号——丁苯橡胶反倾销期中复审裁定

  (三)立案通知和利害关系方评论
  商务部就复审立案事宜正式通知了复审申请人、韩国驻中国大使馆、中国国内丁苯橡胶产业,并给予利害关系方对本复审提出书面意见及提出听证会的书面请求的机会。利害关系方没有对立案发表评论。
  (四)收集证据
  2004年12月14日和2005年4月14日,商务部向申请人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期限内回收了答卷。
  (五)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商务部组成反倾销复审实地核查组,赴韩国对申请人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调查机关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韩国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向第三国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并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四、关于公司更名
  申请人在复审答卷中称,2005年1月1日韩国现代石化分立为三个公司,其中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以下简称LG大山油化)继承了韩国现代石化关于被调查产品的全部活动。调查机关经审查答卷和实地核查,认为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决定同意由LG大山油化继承原韩国现代石化在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发现公司所报告的部分国内销售属于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因此决定将这部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排除在考虑正常价值的国内销售之外。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其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该公司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都是直接销售给国内非关联客户。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发现公司答卷中报告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数据与经审计财务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财务费用存在漏报项目。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根据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公司会计记录对此进行了调整,重新确定了这三项费用的分摊基础。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公司关于生产成本的计算正确,关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分摊方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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