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6年-2010年)的通知

  3.推进立法方式改革。大力推进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扩大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凡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都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广泛吸收专家参与立法。努力在起草阶段做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服务民生、保护民权。
  4.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拟订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要严格依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要进一步加强立法的前期研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规章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论证和法律论证,确保准确性和科学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5.建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国土资源部、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其发布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章矛盾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凡与国土资源管理实践不相适应的,必须及时调整,以确保国家法制统一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具有可操作性。
  6.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立法项目的计划管理制度。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法项目。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统一。2006年,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建立立法项目储备制度,对近期不能列入立法计划而又确属国土资源管理急需的立法项目,可以先行安排调研起草和试点,并作为立法储备项目。已进入立法储备项目库的立法项目应当优先列入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二)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国土资源决策水平
  1.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2006年,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应当明确本部门实行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集体决策程序和办法等。其中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草案;拟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制定基准地价和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底价、拍卖起叫价和挂牌起始价;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等,必须纳入实行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
  2.进一步完善内部会审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总结前几年会审制度实施经验和成效的基础上,针对会审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会审范围,规范会审程序,强化会审责任,提高会审效果。2006年,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完成本部门会审办法的制定或者修订工作,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宅基地审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等事项纳入会审范围。
  3.全面落实国土资源听证制度。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依职权组织听证;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2006年,国土资源听证制度要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全面建立和落实。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