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关于
同意临朐县振岳民爆化轻有限公司经营民爆器材业务的批复
(委爆字[2005]97号)
山东省国防科工办:
你办《山东省国防科工办关于报送临朐县振岳民爆化轻有限公司民爆器材经营资格材料的报告》(鲁科工爆[2005]211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第2号令)的规定,对你办报来的临朐县振岳民爆化轻有限公司申请经营资格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鉴于该公司已具备经营企业设立条件,经研究,同意临朐县振岳民爆化轻有限公司从事民爆器材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