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建设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上半年报及全年预报的通知
(建办综函[2005]69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北京市统计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县城)建设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上半年报及全年预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城建报表制度》)统计口径、范围保持不变。
《城建报表制度》的执行范围仍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和县城。
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行政区,含市辖建制镇,不含市辖市、市辖县。统计范围包含所有市辖建制区内的街道办、建制镇,以及其周围在地域上与之相连的、基础设施基本具备的村。市辖建制镇统计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
县级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按城市现状,市政府所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不予统计。市辖建制镇统计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
县城的统计范围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城关镇),按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范围统计。
二、《城建报表制度》设年报、半年报和年预报。省级单位上报建设部的时间分别为:年报——次年3月20日前,半年报——本年7月15日前,年预报——本年10月30日前。
三、所有投资建设或经营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均需按照《城建报表制度》填报统计报表,并报送当地归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四、请在填报市(县)基11、14表的基础上,按照附件2的要求,列出已汇入报表的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详细情况并与年报一起上报。
五、编报说明:在报送年报数据的同时,请对行政区划及其变化情况、有重大变化的数据及变化原因等情况进行说明。
六、对近年来进行了区划调整的部分城市和县,请各地对照调整前后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报表统计范围。2003年以来全国行政区划调整简要情况见附件3,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