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第三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
检测人员考试的组织、实施由质监总站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检测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第四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