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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省站应当报请质监总站同意,评审专家从质监总站专家库中抽取,质监总站对该项目的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二条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
  (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
  (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
  (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专家评审组由质监机构组建,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质监机构建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
  (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
  (四)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依据《现场评审报告》及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
  质监机构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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