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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十一)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十二)有效期(限于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包装物等)。
  第十二条 卫生用品包装(最小销售包装除外)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四)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五)符合产品特性的储存条件;
  (六)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七)消毒级的卫生用品应标注“消毒级”字样、消毒方法、消毒批号/消毒日期、有效期/限定使用日期。
  第十三条 卫生用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应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主要原料名称;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四)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五)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国产产品除外);
  (六)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七)消毒级产品应标注“消毒级”字样;
  (八)卫生湿巾还应标注杀菌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抗(抑)菌剂最小销售包装标签除要标注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标注产品主要原料的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含植物成分的抗(抑)菌剂,还应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对指示菌的杀灭率大于等于90%的,可标注“有杀菌作用”;对指示菌的抑菌率达到50%或抑菌环直径大于7mm的,可标注“有抑菌作用”;抑菌率大于等于90%的,可标注“有较强抑菌作用”。
  用于阴部粘膜的抗(抑)菌产品应当标注“不得用于性生活中对性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 抗(抑)菌剂的说明书应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规格、剂型;
  (三)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植物成分的抗(抑)菌剂应标注主要植物拉丁文名称;
  (四)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类别;
  (五)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六)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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