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
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工人[2005]575号 2005年5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的管理,现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根据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和《国防科工委专家聘用资格制度》(科工人字[2000]2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的管理。参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的专家(以下简称许可审查专家),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国防科工委聘用。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许可审查专家的归口管理,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三)熟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许可审查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具备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专业技能;
(五)许可审查专家应当具有核心涉密人员或重要涉密人员资格;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五条 许可审查专家的聘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推荐专家的通知,组织开展专家推荐和申报工作。
(二)推荐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经征得拟被推荐人同意后,提出本单位推荐许可审查专家的意见,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人选推荐表》(见附件1);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印发聘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