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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4号--关于修改总署2004年45号公告中部分电子手表原产地标准

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54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有关规定,经内地与香港CEPA联合指导委员会第五次高层会议、内地与澳门CEPA联合指导委员会第三次高层会议同意,现对《海关总署关于对2005年版第一批和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予以公布的公告》(公告〔2004〕45号)中“91021100,机械指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和“91021200,光电显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的原产地标准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香港手表原产地标准的修改
  香港手表原产地新标准是:
  “从手表零件及配件装配成手表。主要工序为将表芯装嵌在表体内,并将零件及配件包括表扣带、表带、表面及电池等装配成手表,并进行测试、校准及品质检定,且符合从价百分比标准;
  或
  从手表零件及配件装配成手表。主要工序为将表芯装嵌在表体内,并将零件及配件包括表扣带、表带、表面及电池等装配成手表,并进行测试、校准及品质检定,且外观设计在香港完成并属香港与内地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香港自有品牌的手表。该香港自有品牌手表须在表壳上刻有明显的香港原产标记,如‘香港制造’、‘Madein Hong Kong’或‘Hong Kong’等字样。”
  上述标准所称“香港自有品牌”是指:
  1.品牌拥有人必须为香港注册公司,并持有有效的香港商业登记且工厂登记满一年;及
  2.品牌拥有人根据香港《商标条例》(特区法例第559章)申请注册为钟表类产品的商标,并成为有关商标的注册拥有人;及
  3.商标/品牌的注册包括香港原创品牌或由香港注册公司收购的外国品牌。
  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名单程序为:
  香港特区工业贸易署(以下简称工贸署)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包括申请人的商标拥有人资格、商标注册处处长发出的注册证明书及刊登于“香港知识产权公报”的注册公告,以确定有关品牌在CEPA框架下属香港自有品牌。香港海关应实地到工厂视察并核实有关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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