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换发新版《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
(农渔发[200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为贯彻实施《
渔业法》和《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我部决定自今年10月1日开展换发新版《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时间
自2003年10月1日起,内陆水域捕捞渔船全面换发新版《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版《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自2004年12月31日起作废。
二、换证范围
2003年10月1日前依法取得合法有效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捕捞渔船。
三、有关要求
(一)换发新版《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是贯彻实施《
渔业法》和《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规范内陆捕捞渔船管理,控制内陆捕捞强度的重要措施。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认真对待,加强领导,做好换证工作。
(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新版《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务必严格按照《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核定作业类型、时限、场所、渔具等内容,执行签发人制度。同时要做好换证渔船的登记汇总工作,为规范内陆捕捞渔船管理奠定基础。
(三)内陆《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核发时间与工作要求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2003年10月1日后核发《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时,使用新版证书。
(四)换证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换证工作情况汇总上报我部渔业局,内容包括换证的组织实施情况,换证渔船数(按作业类型、主机功率等分别进行统计)及内陆渔船管理存在的问题、建议等。
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