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公布2004年白银出口企业
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核定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商贸工函[2003]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厅、商务厅,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促进白银出口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702号),现公布2004年白银出口企业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核定标准(见附件1),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具有白银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见附件2)和拟申请的企业,按照附件1所述标准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3),并将上述企业白银年度生产、出口、配额使用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商务部;中央管理企业直接上报商务部。
二、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将参加年度核准的企业推荐材料于2003年11月12日前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及以其他贸易方式出口白银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2004年白银出口企业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核定标准
2、2003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名单
3、申报材料清单
商务部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2004年白银出口企业国营贸易经营资格核定标准
2004年白银出口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企业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2年(含)以上;
2、西部地区生产企业年产白银30吨(含)以上,其他地区生产企业年产白银50吨(含)以上,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3、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的排放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尤其是在粗银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砷的烟尘、废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且须提供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本年度检测报告;
4、粗银生产流程与电解提纯生产流程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且对电解所用粗银生产的环保措施达到上一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