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做好2003年度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
(2003年12月12日)
为落实《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及《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科技部《关于做好2003年度科技成果统计工作及实施新的科技成果登记软件的通知》要求,对本年度信息产业科技成果登记、统计工作要求如下:
一、科技成果登记范围
1、2003年度科技成果统计时间范围为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10月31日期间完成的科技成果;
2、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以及我部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
3、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4、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5、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二、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2、已有持肯定性意见的评价结论;
3、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成果登记表(从http://www.mii.gov.cn/mii/kjcg/index.htm下载);
2、所属类型的科技成果应具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份);
(1)应用技术成果:
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研究(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用户证明及查新报告。
(2)基础理论成果:
要求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技术部门的评价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
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阶段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四、登记程序:
1、“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软件升级版(V2.0)在2003年度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中正式启用,各单位与信息产业部邮电信息中心联系索取软件光盘或到信息产业部网站科技成果栏目下载。
2、将登记表和所属成果类型的证明材料(纸介、电子版)一并提交,符合条件的可登记编号。对有疑问的或较复杂的重大科技成果,必要时将进行现场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