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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转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转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辽宁省在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进程中,十分重视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辽宁省环境保护局于2003年12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监管职责、监督性监测及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监督管理等项工作提出要求。同时,在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现将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辽环发[2003]9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及监督管理,促进农村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持续发展。

                         二00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

(辽环发[2003]98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2]45号),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农产品产地环境的监管职责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5号)文件关于环保部门“对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和省政府(辽政发[2002]45号)文件关于环保部门“负责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自觉地承担起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管理的任务。通过抓好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起农村与农业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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