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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本,且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正常分红的,—般划分为正常类;
  (二)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本,但盈利能力一般,不能正常分红的,一般划分为关注类;
  (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或连续三年不分红,相应的投资一般划分为次级类;对新开业企业的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但经营状况良好,经营前景较好,相应的投资可划分为关注类;
  (四)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应至少划分为可疑类;资不抵债数额较大的,应划分为损失类。
  第二十三条 对其他一些权益性投资的分类,应根据资产的实际属性(如土地等),参照本指导原则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类。

第四章 其他资产的分类标准

  第二十四条 委托资产的分类,应首先进行甄别,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资产及代理贷款不进行分类。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即受托方)承担风险的“委托资产”,调账后根据资产的类别(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按自营业务参照上述相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
  第二十五条 对抵债资产的分类,应以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和变现能力为主要分类依据。
  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且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不低于资产抵债时价值的抵债资产,划分为正常类或关注类;
  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但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低于资产抵债时价值的抵债资产,至少划分为次级类;
  变现能力较差,或变现时资产减值幅度较大的抵债资产,至少划分为可疑类。
  对抵债资产的价值评估至少应—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现金、对中央银行的债权、存放银行的活期存款不进行风险分类。
  第二十七条 不涉及资金回收或资产变现,但又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所必然产生的资产,不进行风险分类,如预付费用、席位保证金、差旅费借支、小额的应收款项、递延资产等。
  第二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般不进行分类,但固定资产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因素导致其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参照市场上同类资产的价值,并根据其减值程度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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