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龄为3个月之内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正常类;账龄为3个月至6个月的其他应收款,—般应划分为关注类;账龄为6个月至1年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账龄为1年至2年的其他应收款,—般应划分为可疑类;账龄为2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损失类。
第十七条 对非上市交易债券的分类应考虑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和债券本息的可收回性。
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未到期3A级企业债,一般应划分为正常类;对已到期3A级企业债、未到期其他企业债,一般应划分为关注类;对已到期其他企业债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
对上市交易债券的分类,比照第二十条上市交易股票和基金的分类方法。
第十八条 需要重组的债权应至少划分为次级类;重组后的债权如果仍然逾期,或交易对手仍然无力归还资产,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债权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进一步调整分类级别。
重组债权的分类级别在重组后至少六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重组债权指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相关协议或合同条款作出调整的债权。
第三章 权益类资产分类的标准
第十九条 本指导原则中所称“权益类资产”包括:对股票和基金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性资产。
第二十条 对短期投资中可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基金进行分类时,总体计算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划分为正常类;总体计算市场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相当于市场价值部分划分为关注类,折价部分(即账面价值减市场价值的差额部分)划分为损失类。
在股票和基金发行主体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股票和基金的市场价格严重扭曲的特殊情况下,应参照债权类资产的分类标准分析发行主体还款能力和资产的实际价值,并进行分类。
第二十一条 对非上市的其他短期投资参照本指导原则第二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标准进行分类。
第二十二条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应综合考虑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及风险、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历史分红情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