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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第十条 对债权类资产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交易对手的偿还能力或资产的回收可能性为核心,把交易对手的正常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相关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十一条 对债权类资产分类时,应将资产或收益的逾期天数作为资产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如无充足的理由,相应资产的分类不应高于逾期时间所确定的分类级别。
  即使资产或收益的逾期天数未达到某一类别的标准,但若该项资产的风险状况符合这—类别的标准,则相应资产的分类结果不应高于该类别。
  第十二条 贷款的分类,除严格执行本指导原则第八条、第九条的标准外,还应将相关债权的逾期天数作为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一般应划分为关注类;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至180天,—般应划分为次级类;本金或利息逾期180天至360天,一般应划分为可疑类;本金或利息逾期360天以上,—般应划分为损失类。
  第十三条 贴现资产的分类应综合考虑承兑人、贴现申请人及贴现担保人的情况,逾期(超过票据到期日)没有收回的贴现资产,一般划分为次级类;贴现资产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进—步调整分类级别。
  第十四条 对同业债权的分类,除关注债务方的信用状况、偿还能力、偿还意愿、诉讼及执行情况外,还应将同业债权的逾期时间作为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逾期同业债权,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逾期3个月以上的同业债权,—般应划分为可疑类;逾期6个月以上的同业债权,一般应划分为损失类。
  交易对手为已撤销或破产的金融机构,其同业债权应至少划分为可疑类。交易对手虽未撤销或破产,但已停止经营、名存实亡,且无财产可执行的,应划分为损失类。
  第十五条 证券回购协议项下的同业债权(即买入返售证券),如有足额的、实际的证券作担保时,除分析拆放对象的信用状况、逾期时间等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担保证券的价值;若是违规进行的无券买空卖空或证券不过户的买入返售证券,与普通同业拆放—样,只需要分析拆放对象的信用状况、逾期时间等因素。
  第十六条 对于需要回收的其他应收款项,分类时除考虑交易对手的实际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形成原因、实际用途外,还应将其账龄作为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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