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构在上报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结果时,不需要再报送“一逾两呆”的有关数据。
五、资产损失准备金计提。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按照《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余[2001]127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资产质量情况及经营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及核销计划”及不良资产处置计划,经董事会通过后报银监会或当地银监局备案。
各机构应首先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呆账准备金计提范围的资产按最低提取比例(1%)和资产分类后损失类资产的100%提足准备金,未提足之前不得进行分红。2003年度的分红应根据第一次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按上述要求足额提取准备金后再进行。
六、监督检查。银监会或银监局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对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制度是否完备,执行是否严格,分类程序是否合理,以及分类结果是否真实准确进行检查,并对其资产损失准备金计提和损失类资产核销的情况进行监督;银监会或银监局应将资产分类的执行情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为便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分类工作,随文下发《资产分类表》(见附表3)(略),供各机构参照使用。
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资产质量分类试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向银监会或当地银监局报告。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所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单位。
二00四年二月五日
附件: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管理,改进资产分类方法,提高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 资产风险分类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合理评估资产的风险和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