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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
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4]5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精神,现就新业务审批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新业务应符合相应管理办法中对业务范围内规定。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新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行业务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规经营行为;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
  (三)具有有效识别和控制新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开办新业务所需的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新业务应向直接负责其监管的银监会或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式三份:
  (—)开办新业务的申请;
  (二)开办新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期收益分析;
  (三)董事会同意开办新业务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新业务的操作规程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新业务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六)经审计的最近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最近—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七)原有业务范围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八)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银监分局应于收到非银行金融机构申报材料后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银监局;银监局应于收到非银行金融机构申报材料或银监分局上报材料后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银监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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