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考生有违反本节第六、第七项规定的,监考人员应当提出警告并予以制止。
九、考生经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该考生立即离开考场,并由考点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对该考生作出该科考试成绩无效或者取消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
第五节 监考
一、监考人员应当在总监考人的指挥下,明确岗位,按照分工完成下列工作:
(一)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到达考场后将领取的试卷当众进行验封、启封、核对、分发;
(二)逐个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及照片,核对准考证号码是否与座位标号一致;
(三)考试结束前15分钟向考生发出时间提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要求考生立刻停止答卷并将答题卡或者答卷翻放在考桌上离开考场。
(四)每科考试结束后,按照该考场的考生人数清点答题卡或者答卷,将清点后的答题卡或者答卷按考号顺序排序并封装。封装时应当在答卷袋开口处加贴密封签、加盖骑缝章,并在答卷袋面上写明考点名称、考场序号、答卷数量,在签名后交试卷保管人员;
(五)每科考试结束后,清理考场并对考场进行封闭,考场钥匙由监考人员专管。
二、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监考员标志。
三、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临场生病,应当及时通知考场医务人员,对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当说服其终止考试。
四、监考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将考场秩序状况、考生的违纪行为以及处理经过详细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上。《考场记录单》应当与该考场的答题卡或者答卷一同放入试卷袋中封装。
五、监考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在监考期间不得抄题、做题,不就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暗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闲谈以及作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六节 阅卷
一、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阅卷工作在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领导下,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