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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等学校
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考试[2004]1号)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根据近年来教育考试中面临的新形势和出现的新情况,结合实际工作,对原考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2月27日

  附件:

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继往开来考试。为健全高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政党实施,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招生,除经教育部批准外,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第三条 高考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拔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的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高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正、准确、规范。
  第五条 高考的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第六条 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考试机构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考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高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负责,身体健康,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培训全格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新属参加当年的高考,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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