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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2004年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附件2:

大中型煤矿企业安全监察要点

  一、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机构及主要负责人的监察
  (一)是否依法办矿。“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是否齐全;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是否做到“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是否按有关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新投入生产的矿井是否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合格。
  (二)企业是否设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配备有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能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认真履行了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建立矿山救护队伍或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是否有下列违法行为: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2.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指令。
  5.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6.阻碍、干扰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组调查和向调查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是否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二、企业业务部门的监察
  (一)通风部门
  1.“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2.突出矿井防突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瓦斯抽放系统的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瓦斯监测系统的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5.防灭火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6.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区域性防突工程等“一通三防”方面的设计审批及落实情况。
  7.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议情况。
  (二)机电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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