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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国际联络处
附件:1、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
2、申请参加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略)
3、香港建筑师学会会员申请须知(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三月四日
附件1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
为加强内地和香港建筑师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地的共同发展,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已于2000年1月就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评估达成互认协议; 2003年9月,双方通过比较研究,一致认为内地与香港在建筑师专业考试大纲、试题及实践培训范围等标准的实质内容上基本相同。经委员会和学会协商,双方同意就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与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开展资格互认(以下简称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资格互认的原则
(一)互惠互利。
(二)数量对等。
(三)户籍控制。
二、申请资格互认者的条件
(一)学会法定会员申请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条件
1.户籍:香港永久性居民。
2.专业资格:
(1)申请时为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 (包括资深会员);
(2)满足学会认可的建筑专业教育要求;
(3)满足学会有关培训及工作经验的规定;
(4)成为学会法定会员后的年限不少于 5年。
(二)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的条件
1.户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内地)。
2.专业资格:
(1)申请时为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
(2)满足委员会认可的建筑专业教育要求;
(3)符合委员会规定的职业实践标准;
(4)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后的年限不少于5年。
三、申请资格互认者条件的审核
(一)香港申请资格互认者,应先向学会申请,经学会审核符合资格互认条件的,向委员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