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收到报价后,立即代为搜寻对手方,在价格匹配的前提下,交易中心将按时间先后次序办理配对交易,并及时将拆入方名称通知拆出方。
第十五条 若拆出方对该拆入方有授信额度,则向交易中心确认交易达成;反之应立即告知交易中心,不能达成交易。
第十六条 若拆出方接受拆入方的质押物条件,则向交易中心确认交易达成;反之应立即告知交易中心,不能达成交易。
第十七条 在拆出方确认成交后,交易中心立即将拆出方名称通知拆入方。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在核对双方拆借要素无误后,生成并通过传真向双方发送《外币拆借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一式三份,交易中心与拆借双方各执一份。原件随后邮寄给交易双方。
第十九条 《外币拆借成交确认书》正本是确认外币拆借交易确立的合同文件,交易双方据此办理资金结算和质押登记。
第二十条 交易双方若在成交当日未收到《外币拆借成交确认书》传真件或对《外币拆借成交确认书》内容有异议,应于当日下午17:00点之前与交易中心联系,否则视为已收到成交确认书传真件,并完全接受成交确认书之各项要素,愿意据此办理资金结算与/或质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在开展中介业务时,对所有电话交谈进行录音。录音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保险公司也可对电话交谈进行录音,当双方录音有歧义时,以交易中心的录音为准。交易中心对通过各种电子交易系统达成的成交资料保存至少三年。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将于每月的第一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报“保险公司外币拆借统计表”(见附件)
第五章 资金清算与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自行进行资金清算与/或质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 拆出方应保证在外币起息日将外币资金划付至拆入方指定外币账户,资金在途责任由拆出方负责查明,由责任方承担;拆入方应保证在到期日将外币资金划付至拆出方指定外币账户,资金在途责任由拆入方负责查明,由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