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的批复

  第四条 保险公司首次委托交易中心提供中介服务前,需向交易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1)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包含“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机构介绍材料;
  (3)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最近一年经营业绩异常波动、股本结构变动、高管人员调动等重大事项;
  (5)保险公司基础信息表。
  第五条 参与外汇同业拆借的保险公司须与交易中心签署《外币拆借中介服务协议书》,并按本办法办理交易。

第三章 交易要素

  第六条 交易中心外汇同业拆借中介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七条 交易币种以美元、日元、港币、欧元为主。
  第八条 外币拆借的利率按年利率计算,以百分比表示,保留两位小数,按实际拆借期限计息(计息基数美元、日元、欧元为360天,港币为365天)。
  第九条 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期限为四个月以下(含四个月),清算速度由拆借双方自行选择,最短为T+0。
  第十条 在外汇拆借业务中,拆入资金总额和拆出资金总额均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的50%。单笔拆入资金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0%,单笔拆出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5%。
  第十一条 拆借种类包括信用拆借和质押拆借,质押拆借的质押物为集中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金融债。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可通过电话、传真、其他电子交易系统或中国货币网等方式向交易中心询价、报价和查询市场行情;报价要素应包括保险公司名称、币种、利率、方向(拆入或拆出)、起息日、交割日、金额等要素;若为质押拆借,还需包括质押物类型、质押金额等要素。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将逐笔核查保险公司的报价要素,并主动或根据要求告知保险公司市场报价和市场行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