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禁毒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一)精心组织策划,做好充分准备。各地在策划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中,既要注重宣传形式上的丰富多彩,更要重视宣传教育内容的针对性、科学性,务求取得实际效果;既要抓好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更要重视调动基层群众自觉开展禁毒宣传的积极性,鼓励群众立足社区、单位自行组织活动,消除禁毒宣传教育的死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门、禁毒领导机构要及时制定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并于5月上旬报送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宣传,建立面向基层的禁毒宣传队伍。一是要充分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个体协会等团体的优势,有系统地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活动。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领导机构要以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会同共青团组织组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志愿者总队,并通过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招募更多的禁毒志愿者,培养、锻炼、壮大和巩固禁毒志愿者队伍。三是充分依靠司法行政部门法制宣传员队伍,将禁毒法制宣传作为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四是将教育界、新闻界、文艺界等各方面热心禁毒并有专长的人士组织起来,发挥其骨干作用和专业特长,出谋划策或参与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三)积极开发制作本土化的禁毒宣传品。各地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编辑制作的《世纪之患—新型毒品》、《社区禁毒宣传教育问答》、《中小学生禁毒教育挂图》等资料,开展针对不同人群的禁毒宣传教育;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本地的典型事例,开发制作一批本土化的禁毒宣传品,做到“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使公众最大限度地了解本地存在的毒品问题和禁毒工作,增强公众对毒品问题的关注程度和参与禁毒斗争的紧迫感。
  (四)普遍建立禁毒新闻发布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禁毒委员会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6月份之前建立禁毒新闻发布制度,从6月份开始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毒情信息和禁毒新闻,增强当地毒情和禁毒工作的透明度。
  (五)进行总结评估,不断改进和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门、禁毒委员会要对集中宣传教育活动进行一次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于7月上旬将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