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内核对关系:
[1]=[2]+[3]+[4]+[5]+[6]
[7]=[8]+[9]+[10]+[11]+[12]+[13]
[14]=[1]-[7]
[15]=[16]+[17]+[18]+[19]+[26]
[26]≤[14]x50%
[27]≤[14]
[28]=[29]+[30]+[31]+[32]+[33]+[34]
[35]=[1]+[27]-[28]
[36]=[37]+[38]
[40]=[14]/([36]+[39]X12.5)
[41]=[35]/([36]+[39]X12.5)
(2)表间核对关系:
[37]表内加权风险资产数据应与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表数据一致。
[38]表外加权风险资产数据应与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表数据一致。
附2
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填报说明
1.报表名称及报表编码:
(1)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并表),报表编码为银监统临[2004]016号
(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未并表),报表编码为银监统临[2004]019号
2.填报要求:
(1)填报机构:2004年填报本表的机构包括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2)报送频度和时间: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并表)频度为半年,于半年后45日内上报,遇节假日不顺延;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未并表)频度为季,于季后25日内上报,遇节假日不顺延。
(3)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统计部。电子文件报送要求详见附件2。
(4)数据单位:亿元。
(5)四舍五入要求:保留两位小数。
(6)本表为本外币合并报表,本外币合并汇率使用当期市场汇率。
(7)本表不要求报送分地区和分机构数据。
(8)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并表)填报并表的表内加权风险资产数据,并表机构范围按《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未并表)填报未并表的表内加权风险资产数据(含境外分行)。
3.指标解释:
本表根据《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表内风险资产根据债权对象进行分类,并列出可进行风险缓释的各因素。通过表内计算,获得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权重及总权重。具体的表内风险资产计算的相关规定可参见《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1)本表部分项目解释如下:
[1]现金类资产:是指商业银行自己所拥有的现钞、贵金属和存款,包括库存现金、黄金及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2]库存现金:是指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或现金业务收支活动中的结余数,不含银行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付金。
[4]存放人民银行款项:是指商业银行存入中央银行的各种存款。
[5]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是指对中国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以及外国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所拥有的各种债权的总和。包括对我国政府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购买的由中央政府及其部门发行的国库券或其他债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购买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其他债券等)、对评级AA—级及以上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及对评级AA—级以下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注:本表采用厂标准普尔AA—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可自行选择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并保持连续性。
[10]对公用企业的债权(不包括下属的商业性公司):是指商业银行对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债权,但公用企业所属的其他商业性公司或企业除外。其包括对评级AA—级及以上国家和地区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对评级AA—级及以下同家和地区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及对其他公用企业的债权。
[15]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对我国各类金融机构的债权。包括存放或拆放各类金融机构的款项、以资产逆回购形式对金融机构的融资、购买我国金融机构的债券及其他形式对金融机构的债权。
[23]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除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