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2003年度
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进便函[200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及时解决累计欠退(免)税问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现将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中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其主管退税机关可将出口企业名单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经批准后,可在出口企业申报退税资料准确,其他纸质退税凭证齐全并与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免)税。
(一)信誉好、以前从未发现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二)因缺少出口收汇核销单列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第
四条规定的“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的出口企业。
(三)在有关出口退税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能够确保对未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部分已退(免)税款追回的出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