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申报2004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农业(农牧、农林、林业、建设)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员会(计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六小工程”建设,2004年国家继续安排国债资金用于农村沼气项目建设。
2004年农村户用沼气项目要继续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03年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计[2003]34号)和《
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见农计发[2003]33号之附件)确定的建设原则、区域布局(今年适当兼顾沂蒙山区、闽西北、苏北、浙西、粤西北等东部欠发达地区的革命老区)、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建设规模及申报要求组织实施。各省申报投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3年实际安排规模,东部欠发达地区的革命老区每省申报县数不超过5个。今年的项目安排以续建县为主,新建县数及投资不超过30%,每个县中央投资规模控制在200万元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