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名称、会徽、
吉祥物等特殊标志保护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简称十运会)标志的保护,保障十运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运动会的尊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务院《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十运会标志,是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及其简称的中英文字(包括缩写、改写字样)名称;
(二)十运会会徽;
(三)十运会吉祥物;
(四)十运会会歌、口号
(五)十运会商用标志或者专用的其他标志。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十运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筹备(组织)委员会(下称筹(组)委会)。
十运会筹(组)委会授权所属部门或机构负责十运会标志使用的申请、许可及其管理、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十运会标志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专利管理部门申请特殊标志和专利的登记。
第二章 特殊标志的使用
第五条 十运会标志权利人依照本办法对十运会标志享有专有权。
未经十运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十运会标志。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十运会标志:
(一)将十运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十运会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