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名时应当提交:
(1)经内地认可的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的报名者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的复印件各一式三份以及公证书原件;
(2)凡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不是以中文书写的,应当各附具中文译文一式三份,中文译文由报名者自行预备,无需公证;
(3)报考者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4)按照要求填写的报名表一份,另加报名表复印件二份。
第三条 报名者参加考试资格的认定
(一)香港、澳门特区办理报名手续的机构就报名者是否提交了第二条(三)规定的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进行初步核对,但不对报名者提交的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报名者是否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参加考试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报名时间截止后,香港、澳门特区办理报名手续的机构在7月10日之前将报名者按照第二条(三)规定提交的公证书原件、证明文件两份、中文译文两份和两张照片转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报名者提交的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是否完备以及报名者是否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参加考试的条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8月30日之前通过香港、澳门特区办理报名手续的机构,将审核结论发给相应报名者。
第四条 考试地点、考试指南、考试培训和其他事项
(一)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获准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应当在2004年10月15日前往深圳考点报到,缴纳30元人民币的报名费,领取准考证,于10月16至17日在深圳考点参加考试。
(二)报名者可以购买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制的《2004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
(三)是否需要为报名者组办考试培训,由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商确定。
(四)考试试题采用简体汉字,香港、澳门特区的考生可以采用繁体汉字作答。
(五)阅卷工作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其政府网站(www.sipo.gov.cn)上公布所有考生的考试成绩,各考生可以通过输入其准考证号码查询其考试成绩。
(六)考试合格分数线确定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其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香港、澳门考生凡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香港、澳门特区办理报名手续的机构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发给相应考生。
第五条 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后的执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