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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安排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101号)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现将《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安排》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安排


  2004年3月8日至13日,中央政府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组成联合小组前往香港、澳门,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就允许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2004年10月举行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事宜进行了磋商。
  3月29日,香港特区政府工商及科技局和知识产权署的代表访问北京,就上述事宜与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再次进行了磋商。
  在上述磋商的基础上,参照中央政府199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 参加考试的条件
  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举行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香港、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具有内地、香港、澳门高等院校理工科毕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国家、地区高等院校理工科毕业的学历;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第二条 报名地点、时间和所需提交的文件
  (一)香港居民申请参加内地举行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应当向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报名;澳门居民参加内地举行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应当向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报名。
  (二)报名时间为2004年4月30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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