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碳工业协会关于加强
大中型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煤矿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有效遏制煤矿水灾事故上升的势头,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大中型煤矿防治水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是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和措施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组织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地质及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水害防治队伍,配备专职水文地质或地质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3.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矿井水灾应急预案。各煤矿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防治水方面的有关劳动组织、技术管理及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同时要根据本企业水害威胁程度制定矿井水灾应急预案,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并适时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
4.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机制,保证矿井防治水所需资金的足额、及时到位。
5.定期进行矿井水害因素分析和预测,认真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要通过对矿井井田及周边范围内可能导致水灾事故的各种危险源进行不断的勘查和分析、大力推广和使用先进成熟的矿井防治水技术,提高矿井水害预测、预报水平,提出水害防治规划和工作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以切实提高矿井抵御水害的能力。
6.加强矿井日常水文地质调查,做好“探放水”工作。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工作原则,杜绝冒险蛮干行为。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补充勘探。对开采历史久远,特别是周边小矿众多的煤矿企业,尤其要注意查清已关闭矿井、老采空区同现有开采作业场所的关系,查清其积水范围和积水数量。对可疑部位,在探放水之前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防治水工程结束后要进行专门验收。
7.加强雨季前水害防治工作。各煤矿企业必须在雨季前对“雨季三防”(即防洪、防雷电、防排水)工作和主要水害因素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各项防治水安全设施的完好、可靠和对主要水害因素的有效控制、准确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