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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同时要认真研究解决由于医院科室经济核算导致的不规范收费问题。建立健全院内控制制度,除财务部门以外的其它部门不得进行经济核算与收入分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科室收费。切断医疗收费与临床科室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要建立价格监督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职责,组成医疗服务督察组,定期深入临床科室、重点环节进行督察。定期研究、解决本单位价格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责任追究制,实行医疗服务投诉查实处理办法,加大监管力度。
  各地医疗机构在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同时,要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立举报箱、意见簿和举报电话,并定期把调查和解决的情况通知当事人。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外部监督管理的作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学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每年开展定期价格监督检查,并且每年在医疗服务系统内部进行价格信誉等级评定;也可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进行监督,并形成制度。
  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政策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加强价格管理的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要继续与物价部门沟通,共同努力,及时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奠定良好的基础。要积极探索按病种与服务单元收费方式改革。
  四、加强领导,保证各项价格政策落实
  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三项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各地各医疗单位要提高对价格工作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加强法制观念,切实把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中,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自觉遵守国家各项价格政策。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依法办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卫生部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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