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各业务司
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监管司办字[2004]52号)
机关各司(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落实局内各业务司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现将《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九日
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
一、目的
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局内各业务司的监管职责,特制定《各业务司对口监管中央企业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本工作方案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经与有关部门核实,目前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188户企业中,有主管部门的中央企业为74户,无主管部门的中央企业为114户。
二、制定依据
本工作方案依据中编办《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8号)制定。
三、分工原则
中央企业绝大多数都采取规模化和集团化经营,所经营的领域一般都涉及多个行业或多个领域,按照中央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属行业作为划分的主要基础,确定对口监管业务司(详见附件)。局“三定”方案中未明确的投资、咨询类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由监管二司负责。
四、工作职责
(一)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局分管领导的组织、协调下开展。
(二)协调司负责与中央企业的统一联系、组织协调和综合工作。
(三)各业务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按照《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工作补充规定》的要求做好相关的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