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实行季报和年报逐级报送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报送上季度工程建设进度,每年1月报送上年度工程建设情况及工作总结。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统计等情况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将各省情况汇总并分析后报水利部。
第二十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淤地坝工程管理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准确地反映淤地坝前期项目储备及工程进展情况。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淤地坝工程建设要按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制。
第二十二条 骨干坝的施工和所有淤地坝工程的监理必须通过招投标择优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其中库容在100万方以上的骨干坝须由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第二十三条 淤地坝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进行。严禁对工程施工和监理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须按有关规定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建设单位应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拟招标项目的招标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监督员参加开标评标会议。
第五章 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 淤地坝建设必须全面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监理工作按照
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3]79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担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且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格和能力。其中骨干坝的监理应由具有水利工程丙级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乙级以上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