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牛羊屠宰市场的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必须紧紧依靠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才能取得实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卫生、质监、公安、规划、环保、城建、农牧、财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密切协同,相互支持,把整顿牛羊屠宰市场的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实现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牛羊肉”的目标。
四、标本兼治,依法开展对牛羊屠宰的行业管理
在省级人民政府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和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颁布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形成有效的管理办法,建立牛羊屠宰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规范牛羊屠宰项目的审核及项目验收程序
今后新建或改扩建的牛羊屠宰项目,申请方应向地市、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同意后,到规划、城建、环保、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申请相应的许可,取得各项专业许可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进行审核,经核准后项目方可开工。牛羊屠宰厂(场)建设工程竣工后,由畜牧兽医监督机构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验收,合格者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清真牛羊屠宰企业还须取得县级以上民委(民族事务局)颁发的《清真食品生产准营证》。对验收合格的牛羊屠宰项目,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牛羊屠宰厂(场)许可证》和标志牌,同时对所有运营的定点屠宰厂(场)通过年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二)开展对牛羊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执行《
动物防疫法》、《
食品卫生法》、《
产品质量法》、《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范》,以及执行省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的情况;查处冒用、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牛羊屠宰厂(场)资格证》以及屠宰检验证、章、标志等非法行为;查处牛羊屠宰活动中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及加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牛羊的非法行为;检查屠宰企业对患病牛羊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置,对病害肉尸是否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查进厂屠宰的活畜是否来自疫区,并合法取得动物产地检疫证明等。
(三)加强牛羊肉的物流和零售环节管理
牛羊产品应实行定点屠宰和卫生监管下的自由流通。各地实行的牛羊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本地和外地企业的产品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政策,限制外地产品进入。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行政许可法》,打破地区封锁的有关条款,废除本部门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政策规章,同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应抓紧清理阻碍肉类产品自由流通的文件和法规。牛羊产品的运输应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企业执行牛羊肉运输标准和查验程序的情况。要积极推动封闭吊挂运输和“冷链”保鲜运输,清真肉品必须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对经营牛羊肉的超市、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应严格开业经营的基本条件:(1)拥有肉品储藏间和冷藏设备;(2)营业间与储肉间的墙壁、地面符合卫生要求,便于清洗消毒;(3)有专用的销售柜台和防蝇、防尘、洗涤、消毒及排水设施;(4)有健全的肉品卫生销售管理制度,经营者持有健康证明。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质量、环保等部门,对牛羊肉零售环节的卫生状况和营业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