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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授予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等19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授予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等
19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的通知
(安监管规划字[200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经专家评审和综合审查,决定授予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等19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具体名单见附件1)。
  各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在核准和授权的业务范围(详见附件2)内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对作出的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并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附件:1.授予甲级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名单
  2.核准的检验业务范围和授权安全标志检验的业务范围(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授予甲级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名单


  1.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挂靠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原有名称: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国家安全生产上海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挂靠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原有名称:国家采煤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挂靠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原有名称:国家煤矿防尘通风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国家安全生产北京矿山支护设备检测检验中心(挂靠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原有名称:国家煤矿支护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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