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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发布《2004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已具有一定的产业化能力,市场前景良好,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2004年度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有效期(以贷款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为自2003年4月1日起,至项目完成之日止。
  2.项目实施阶段总投资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以贴息支持的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3.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
  三、转化资金项目的申请
  (一)申请时间
  2004年度转化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时间为6月25日前,截止受理时间以申请材料到达北京的邮戳日期为准。
  (二)受理单位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由科技部农社司和财政部农业司归口管理,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2004年度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
  管理中心的通讯地址:
  北京3823信箱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部
  邮政编码:100038
  网址:www.innofund.gov.cn
  电子邮件:shoul2@innofund.gov.cn
  (三)申报要求
  1.为保证申报项目质量,减少工作量,2004年转化资金项目采取限额申报。推荐单位推荐项目数量不得超过下达的控制指标数量,否则,管理中心将不受理其所推荐的所有项目。推荐项目控制指标为: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安徽、内蒙古等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各17项,其余各省、自治区12项;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8项;计划单列市4项;农业部35项;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各18项;国家粮食局、国家气象局、中华全国供销总社、中国科学院各8项。
  2.各推荐单位必须按预算编制渠道组织申报和推荐,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推荐无隶属关系单位的申报项目,地方科技部门不得推荐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申请项目。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由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联合推荐,新疆兵团项目由科委、财务局联合推荐;国务院有关部门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科技司推荐。
  4.每个独立研究所只能申报1~2项,企业法人单位只能申报一项,高等院校不得超过5项。
  5.已获得过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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