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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200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4、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按规定取消自办电视频道、并按要求在公共频道预留时段插播自办电视节目的,年检结论定为合格;已经按要求在公共频道预留时段插播自办电视节目但还未取消自办电视频道的,如在6月30日前整改达到要求,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各省(区、市)广电局可根据本辖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管理实际,在完成总局重点检查项目的基础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适当增加年检项目内容。
  四、检查方法
  1、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由总局负责进行年检。
  2、对省以下(含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今年总局试行将年检审核权下放给省(区、市)广电局。由省(区、市)广电局组织实施年检工作,作出年检结论并将年检结果报总局备案。各省(区、市)广电局在年检中要坚持做到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对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须监督其按期完成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中办、国办《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建立违纪违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警告制度的意见》的规定,下发警告通知书。总局将根据各地年检结论,对不合格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全国通报,并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各省(区、市)广电局须将年检结果报总局备案。备案报告要点包括:(1)本辖区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年检整体情况;(2)对存在问题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处理及整改情况;(3)本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年检备案表(附表1);(4)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年检备案表(附表2)。
  4、总局重点抽查。总局将通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监录系统实时检查或进行有针对性的实地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与各省(区、市)备案情况进行比对。根据比对情况,对有关播出机构的年检结论进行调整;同时,以抽查比对结果考核各省(区、市)局的年检工作,对不认真、不负责的省级广电局,总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收回其年检审核权。
  5、教育电视台的年检办法另行通知。
  五、检查时间安排
  1、2004年6月30日前,总局完成对中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年检,同时完成对各省(区、市)播出机构的年检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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