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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买断式回购业务结算功能的通知

  对于券不足或款不足所造成的结算合同失败,结算成员可以通过各自的簿记系统终端收到《交割失败通知》和《买空(或卖空)通知》。
  第十三条 结算成员办理应急业务,应按照中央结算公司相关规则,事先在中央结算公司预留所有印鉴、密押等资料。
  第十四条 买断式回购业务与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应急密押公式相同。
  第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结算成员委托代办发送应急结算指令,中央结算公司不对结算成员用于结算的资金或债券是否足额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六条 选择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结算方式的结算成员,如在交割日发生应急业务,需填制《收、付款交易确认应急指令书》。
  第十七条 结算成员应保证向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买断式回购应急指令书》和《收、付款确认应急指令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涂改。除签字以外的要素,应以打印文本填制,要素填写不全、印章、密押不符的应急指令书视为作废指令,须重新编制。
  第十八条 结算成员应于指定交割日债券簿记系统接收指令截止时间前30分(16:00点前),将应急指令书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市场部。市场部接收到结算成员的《交易结算应急指令书》或《收、付款确认应急指令书》后审核应急指令书中的印鉴和密押与预留印鉴和密押是否相符,并将审核无误的应急指令在交割日内录入债券簿记系统。
  第十九条 结算成员应在发送应急指令后及时向市场部查询应急指令审核与录入的办理情况,交易结算完成后,结算成员可向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查询交割情况并索要交割单,以此作为记账凭证。
  第二十条 中央结算公司将按照人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的授权,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业务的日常监测工作,对未签署《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而开办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和因错发、漏发结算指令而导致在交割日未完成结算业务等违反操作规程的结算成员,视其程度发出提示或警示,并及时向人民银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买断式回购结算业务中的异常行为。
  第二十一条 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到期时,结算双方中任意一方出现不能履约的情况,需按照《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中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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